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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谢会上抽中大奖要上交吗?

发布时间:2019-06-22 09:25:33 浏览次数:

   每到岁末年初,为了感恩新老客户,展示企业发展成果,加强相互合作关系,很多商家都会举行客户答谢会。答谢会上,抽奖节目自然是少不了的。那么,来宾受公司委托参加答谢会时抽中大奖,这奖是安然落袋,还是要上交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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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参会抽中大奖
  刘素芬,家住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名高知女性。经过几个月的试用,刘素芬凭她精湛的专业技能及丰富的职场经验,于2016年12月14日与深圳市的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成为该公司的职员。
  2016年岁末,深圳市某投资公司为了感恩新老客户,展示企业发展成果,加强与客户合作关系,决定于12月29日举办一场客户答谢晚宴,向包括科技公司在内的新老客户发出了书面邀请。
  收到邀请书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俊杰对此十分重视,决定亲自携家人参加答谢晚宴,便报名家庭三人参加。谁知,12月29日晚宴那天,钱俊杰因公司事务出差在外地,无法赶回深圳,他只好打电话特别委托刘素芬和公司其他两名职员代表科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参加答谢晚宴。
  当天答谢晚宴,有超过300位各公司的代表参与。晚宴的活动项目很多,有精彩表演、互动游戏、幸运抽大奖、精美礼品相赠及品美食等。特别是幸运抽大奖活动,设立了一、二、三等,共45份现金大奖,其中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3000元。根据抽奖活动规则,入场时,受邀来宾每个人都发了一张抽奖券,正券放在抽奖箱里,副券自己拿着,活动中用正券抽奖,获奖者凭自己手中的副券上台领奖,工作人员给每个中奖人员派发红包。晚宴开始后,随着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全场的气氛越来越活跃,而幸运抽大奖环节则将晚会推向了高潮。不管有没有抽到奖,抽到的是大奖还是小奖,每开奖一次,来宾们都十分高兴,场内不时响起欢呼声。在全场高昂的情绪中,刘素芬没有想到自己竟幸运地抽到了一等奖,领到了3000元的奖金红包。
  “我中奖次数不多,以前中过手表、音箱,现金还是第一次,觉得自己运气太好了。”抽中大奖的刘素芬十分开心,立即将领取的3000元奖金拍照,并附上自己抽中大奖的兴奋心情,上传到朋友圈,让亲朋好友一同来分享自己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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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上交遭遇追索
  从朋友圈中得知刘素芬抽中大奖的消息,钱俊杰认为刘素芬是受自己委托,代表公司参加答谢晚宴,进而有机会参与抽奖,所得的奖金应当归公司所有。为此,从外地回到公司后,钱俊杰就让公司的行政经理和业务经理分别去做刘素芬的工作,希望刘素芬能主动将抽中的3000元奖金上交公司。
  “参加晚宴前,没有人告诉我如果中奖了奖金要上交公司。”得知公司的意图后,刘素芬觉得十分可笑,据她回忆,“领奖券和领奖时都没有要求自已签字,没有证据证明我是受科技公司指派或以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身份领取的奖金。奖金明明是我幸运抽中的,奖金当然归我!”因此,对公司的要求,刘素芬置之不理。
  对于科技公司来说,3000元不是事,但是,刘素芬是否上交抽中的奖金,是关系到公司规章制度能否执行的问题。如果这事处理不好,将在公司起到不好的导向,因此对这件事,决不妥协。2017年1月3日,在与刘素芬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科技公司向刘素芬发了一封辞退邮件。邮件载明: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因刘素芬具有损公肥私的情形,决定从2017年1月3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被辞退,也不上交奖金。刘素芬的倔强,也彻底惹怒了科技公司。将刘素芬辞退后,科技公司还没有解气,于2017年2月6日将刘素芬告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素芬返还科技公司中奖金额3000元。
  科技公司诉称:答谢会的邀请主体是企业客户而非企业客户的某位员工,奖品也是答谢客户的一种方式。本公司是经过主办单位确认的受邀请主体,有权委托人员代表公司参与答谢晚宴。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当天无法参与晚宴,经过主办单位的同意,变更委托刘素芬及另外两位员工代表本公司参与答谢会。刘素芬参加答谢会的资格是基于本公司参会资格授予的,如果没有本公司的授予,刘素芬无法参加这场答谢会。本案中,本公司是参加答谢晚宴的主体,也是委托方;刘素芬是以本公司受托人身份参加投资公司答谢晚宴的,刘素芬参与晚宴是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因此,刘素芬与本公司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没想到的是,为了3000元奖金,公司将自己辞退;更没有想到的是,为了3000元奖金,公司还将自己告上法庭。想到这些,刘素芬真是气不打一处来。因此,针对科技公司的起诉,刘素芬据理力争,提出:首先,中奖是随机性,在法律上属射幸合同,中奖的款项可以不还给单位,也没有合同依据证明中奖的款项一定要还给公司。其次,参加答谢会的时间是晚上7点,属于下班时间,公司不但没有给本人报销相关的费用,还要求将中奖的奖金返还给公司,非常不合理。此外,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于理不符。
 
  奇葩官司引发争论
  女员工代表公司参加客户举行的答谢会,因抽中奖金不上交被炒了鱿鱼,还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抽中的奖金。此事一经爆出,立即引发网友们的关注。在深圳当地一家知名的网站上,网友们就此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网友“嘉蓝嘉”说:“如果是代表公司去的,那么要求上交也无可厚非。人家邀请的是公司而不是个人。”网友“NO岁月如歌”也说道:“如果我是老板,我也会炒掉她。这样贪图小利的员工不可用。不管钱多少,回来要上报,由公司的头儿决定钱怎么处理。”
  而网友“蜗牛的猫太太”则说道:“就当是年终奖奖励了这个员工又如何?三千而已,又不是三万、三十万或者留一半给人家也行啊。”这位网友还“现身说法”,称其父亲公司有员工参加活动时中了一台价值几万元的设备,公司奖励这位员工一万元现金。
  网友“买买提的姐姐买买买”则说道:“这公司也挺奇葩的,一点小利也跟员工计较,走了也好,没啥前途的。我以前跟同事去参加其他公司年会,中了的奖都乐呵呵的捧回家了。大老板中了奖,就摆摆手示意司仪继续抽,把中奖机会让给普通员工。”
  “答谢会感谢的是公司,这个观点没有错,所以如果答谢会发的是礼品或直接发奖金,可以认定归公司。”网友“江晕”认为,“但是如果是所有人都可以参加的抽奖活动,那我觉得这个奖金属于偶发性、随机性的,与公司无关,不应该认定归公司。”
  “答谢会抽中三千现金,你会上交给公司吗?”网站针对该案引出的问题,还在网上举行了投票活动。结果是,80票赞成“把抽中的现金上交给公司”,77票赞成“抽中的现金是自己理所应得的”,两种观点可谓是不分伯仲。
  亲爱的读者:网友们众说纷纭。那么,法院对此会给出什么样的答案呢?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素芬虽受科技公司指派参与晚宴,但从抽奖的过程来看,晚宴举办方在入场时系按到场人头发放奖券,按持有的副券现场直接发放红包奖金给副券持有人,发放奖券及发放奖金也无需签收,即举办方未指明或记载由刘素芬代表科技公司获得奖券并领取奖金。
  晩宴举办方发放奖券及奖金时并不知晓获奖人身份,抽奖应认定为系晚宴举办方为活跃现场气氛而与到场观众的互动活动,与科技公司系被邀请方无关。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刘素芬领取奖券、参与抽奖及领取奖金系代表科技公司,科技公司请求刘素芬返还奖金,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6月19日,福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ニ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決,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