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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7-08 10:08:54 浏览次数:

              第一条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盘锦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第一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集,情况特殊时,可以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事可委托第一副会长主持。

  第五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推举常务副会长;

(五)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六)制定会员活动和管理制度;

  (七)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八)聘任本会顾问;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由秘书长提请会长决定。

  第七条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于三日前向常理事会成员发出通知,并告知会议主要议题。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成员本人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会议的会长请假。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议事和决策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事项应由常务理事会成员进行讨论和审议,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应当及实际出席会议的人数;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和会议议程;

  (四)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五)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

  (六)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内容,会议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应制作《盘锦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存档。

  第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