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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活动)规则
发布时间:2019-07-08 10:11:52 浏览次数:次
(2018年7月9日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盘锦市法学会“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指导思想,为地方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和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根据《盘锦市法学会章程》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具体工作部署,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盘锦市法学会的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盘锦市法学界、法律界的业务骨干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成员总数为单数。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和委员由盘锦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等情况,适时对其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盘锦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
2、参与指导盘锦市法学会组织的重大课题攻关,为盘锦市法学会组织的重大课题攻关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3、参与盘锦市法学会重点课题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
4、为盘锦市法学会组织开展的法学研究活动当好参谋、助手,发挥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推进理论创新;
5、参与培训工作,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6、参与盘锦市法学会组织的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及基层法学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
7、参与盘锦市法学会组织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评选;
8、参与盘锦市法学会设立学科研究会的论证;
9、参与盘锦市法学会参加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10、对盘锦市法学会起草的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意见、建议进行研讨、修改;
11、其他有关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研究论证的事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盘锦市法学会工作需要召开,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条 盘锦市法学会为学术委员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及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盘锦市法学会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委员参加。盘锦市法学会接待来访的外地学术团体、学者,组团参加中国法学会和各省、市、区及省内兄弟市法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或外出考察学习,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委员参加。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重要课题立项、成果鉴定、评选优秀人才和优秀研究成果等事项,经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一般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由到会委员过半数票通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盘锦市法学会,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
第十二条 本活动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其最终解释权归盘锦市法学会。
盘 锦 市 法 学 会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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