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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法学会学术委员承担课题研究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8 10:16:16 浏览次数:

           为了做好课题研究工作,使课题研究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以更好地为法学研究发展服务,根据盘锦法学研究实际,特制定学术委员承担课题研究工作制度。

第一条 课题研究领导小组负责市法学会系统各级别课题研究的管理课题立项、组织规划实施、督导考核、组织协调学术交流、结题总结、推广科研成果等事务。

第二条 课题研究领导小组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若干名学术委员组成,小组成员总数必须是单数。

第三条 课题确定要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着力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服务全局,具有原创性或前瞻性,避免低水平重复,成立课题组,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研究。力求实、新、小、精、快,尽量深化、细化、量化。

第四条 课题确定要坚持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原则。

    课题指导思想正确,立论依据充分。课题要在前人或他人未能解决或未能完全解决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课题必须联系社会发展实际,对繁荣法学研究有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课题研究的目标明确具体,工作步骤可靠,组织条件和人员素质条件,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

第五条 申报课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不具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两名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委员书面推荐。

(二)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三)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申报课题时,应当严格按照下发的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和课题实施方案,并送市法学会课题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 填写申报表时,必须学术思想严谨,研究内容和攻关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具体条件。

第八条 课题论证必须依据详实的资料,并以齐全的参考文献和精细的分析来支持课题的主张。通过课题论证,进一步完善课题方案,创设落实的条件。

第九条 课题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经费保障金额行使审核权后,报专职副会长批准后实施。

科研课题的立项是课题申报、评审工作的终结环节,标志着申请的课题得到通过,可以开始从事具体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课题研究人员的职责:

认真学习有关法学理论;按时参加课题组活动,明确阶段研究计划,勇于探索,自觉按计划进行课题研究,按时完成各阶段研究任务;收集、整理、保存课题研究的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一条 根据课题研究情况,市法学会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支付设备费、活动费、外出参观学习费、参考资料收集、复印、翻拍、装订、翻译费、成果鉴定费、出版补助费以及其它合理费用,确保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

鼓励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于课题立项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课题领导小组决定撤销课题: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或经济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课题在各级评审中获奖的,鼓励作者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