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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应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6-04-11 00:00:00 浏览次数:

   

重婚,应该如何认定?

大洼法院 安琪

“我五年前就离婚了,我和前妻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咋还不算数了?”黑龙江一男子王某和妻子五年前在离婚协议书上双双签了字,后又和新识的沈阳女友“闪婚”,没想到,他却因犯重婚罪而入狱。

王某与女友相识于网络,后感情发展良好,随后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一起生活几个月后女方忽然发现王某并未与前妻离婚,遂将王某以重婚罪诉至法院。原来,王某重婚的原因,是他当年签的离婚协议书没经民政局备案,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未经备案无法注销结婚登记。因此,王某未离婚又与其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婚姻法》和《刑法》中关于重婚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关于重婚罪的认定,从法律角度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很难有一个正确的认定标准。可对于标准而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很好把握。例如,男女双方尽管生活在一起,但彼此并不以夫妻相待,而是以保姆、秘书、公关小姐等等身份出现。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非常复杂,因此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个需要分阶段讨论。我国曾经存在过一段时间的事实婚姻。但是,根据19942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承认19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1994年以后不再存在事实婚姻。那么,若某人两次婚姻都发生在1994年之前则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以后则不构成重婚罪。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虽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配偶”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夫妻。但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例如,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的已婚妇女,被迫与他人结婚,严重违背被拐卖者的意愿,结婚行为是在一方当事人胁迫情形下发生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从撤销之日起无效。因此,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确认婚姻无效后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实践中,以秘书、兄妹、父女、母子或保姆等名义共同居住,没有再次办理婚姻登记的,不符合《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一般不会以重婚罪来定罪,可以通过《婚姻法》规制,作为离婚时过错方财产分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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