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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善论下的行政法

发布时间:2016-04-11 00:00:00 浏览次数:

   

人性善论下的行政法

作者:大洼县人民法院 李文佳

一、关于“性善论”和行政法的交集

    人性论是贯穿于整个中国哲学史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们文化的主干,反映了先民对人之为人的价值观。中国人对人性问题的思考发端于孔子“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命题。意思是说人与人之间的先天性质是大体相近的而后天之“习”是导致人们之间现实表现出来的差异巨大原因所在。孔子给我们的是一个比较笼统抽象的命题,他讲的人性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但因为他没有明确提出人性论的伦理善恶向度,这就为人性论的争论埋下了引子。

我们不禁要问这个“性善论”的哲学概念会与行政法有何交集?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部门法学都可以分为法哲学、法原理学、法规范学和法实用学四个层次。就行政法学而言,对行政法及行政法现象进行哲学层面的研究和一般原理层面的直观描述,都属于理论行政法学的范围,包括行政法哲学和行政法原理学;以行政法在现实中的实施和应用为目的而对行政法进行的规范性分析和实用性解释,则属于应用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规范学(或行政法制度学)和行政法实用学。

二、哲学思维视角下的行政法

    行政法哲学不同于应用行政法学就在于,后者是基于实用目的而对现实行政法规范的解释,旨在直接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行动,是一种解释性、实践性的学科;而行政法哲学的主旨并不是直接引导人们的行为,而是通过法哲学的思辨,使人们在更深程度和更高层次上享验行政法,并同时反思和批判现行的行政法规范,是一种理论性的学科。同时,行政法哲学亦有别于行政法原理学,后者以对行政法现象的学理描述为使命,也是对这种观念化反映的直观描述,而前者则是一种“原理之原理”、“观念的观念”,是对行政法理论的再抽象和再概括,对行政法现象与行政法观念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加工。因此,行政法原理学是一门描述性、知识性的学问,行政法哲学则是一门思辨性、智慧性的学问。

    行政法哲学不仅要从法哲学角度来阐明行政法是什么以及它是怎样,而且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法应当是什么以及它应该怎样的哲学同题。前者属于一种科学性认识;形成“本体论”,后者则属于一种价值性认识,是我们根据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对行政法所作的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从而构成一种“价值论”,其主要内容在于揭示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或基本观念。

三、用“人性善”的角度思考行政法

    笔者认为,从“人性善”的角度去考量行政法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诚实信用的行政理念。诚实信用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发展所共同认同的观念。起源于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正在成为公法和私法领域共同使用的法律原则。早期的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调整领域和遵循的原则与私法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纳入行政法领域。但是行政法作为公法范畴,许多规定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需要借助私法某些原则来补充。将诚信原则纳入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不仅有利于减少行政摩擦,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推行政策有积极作用,并且能使政府行政更加透明化,密切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对于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行政法的人性化理念。 人性化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正当程序为保障的符合人性的理性执法活动,集中表现为对相对人的人文关怀和理性照顾。尽管在人类法治演进的过程中不乏人性化的光辉与火花,但从整个人类发展历程来看,人性化的理念一直都是一件奢侈的事情,人道主义则是指以人为中心和目的,把人本身当作最高价值,从而把任何人都首先当作人来关爱和善待的价值理念、思想体系和行为模式,正视人的需要和本能,珍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同情、友善、理解、宽容为基础表征。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第三,行政法的平等性理念。行政法的适用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而行政法的平等性在于:行政主体把行政法规范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时,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确定的义务,使双方意志表达自愿、充分,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主体应依法运用法律授予的各项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对其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行为人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这样的理念似乎不太可能,但从“性善论”的视角来看,这是应当被重视的,因为毕竟政府的角色应该定义为“守夜人”,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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