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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内部规章都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对抗

发布时间:2017-05-09 00:00:00 浏览次数: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如银行在协助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难”,但在具体协助工作上仍然存在“不畅通”的问题,这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客户在银行开户数量、存款数量往往与银行工作人员绩效挂钩,从而使法院执行工作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利益产生冲突,因此,实务中银行工作人员对于法院执行工作多少会存在抵触情绪。于是导致执行人员去银行办理业务遇到人为设置障碍,更有甚者银行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阻碍执行。
    不配合法院执行的相关单位不在少数。如某些银行试图以内部规章制度来对抗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必须明确这些行为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大洼法院  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