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法学网”官方网站

今天:

当前位置:首页 > 优秀论文

浅谈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19-06-18 17:45:20 浏览次数:

宋 琦

 

2016年9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立7个自贸试验区。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建设辽宁自贸试验区是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全局的重大战略,是中央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刻认识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在辽宁振兴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实推进辽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努力打造对外开放新引擎、提升振兴发展整体竞争力,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方案提出,自贸试验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推进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加快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其中“强化法制保障”居保障机制首位。

一、自贸区法律适用的依据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既是国际法的理论问题,也是涉及到各国实践的问题。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规范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条约时也要注意到其国内法的原则立场。反映到实践上,一国在国内如何适用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核心。我国宪法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对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也未直接表明。但从宪法关于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看,条约和国内法在中国法律体制内有着同等的效力。对此,有研究中国问题30多年的资深学者认为:其一,这显示了64年来中国法律与国际经贸规则、特别是全球新兴的“自由贸易区”相冲突;其二,尽管中国改革开放35年,但一些经贸规则依然明显不兼容。从司法机关的现实做法来看,其基本遵循的原则是国际法优先。今后,自贸试验区的国际投资贸易等涉外案件将迅速增长,因此,“必须正确适用国内国际两种法律渊源,同时积极运用国际私法中的相关规范公平、公正地确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相关事项”,以维护自贸区的国际声誉。在自贸区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将会面临一个较长的调适期。

(二)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国自贸区设立于中国境内,根据法律适用的理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应普遍适用于大陆(内地)的所有领域。关于自贸区,不管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任务都很繁重。如何在自贸区理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基本原则是:既要尊重《立法法》的基本原理,又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自贸区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先导区,对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提出了挑战,在边行边试中尚需要继续研究,以便为自贸区法律问题的处理积累经验,同时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国家法治发展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起到示范作用。

二、自贸试验区纠纷处理导向的初略思考

由于自贸试验区创新措施多样性将带来纠纷的多类性,故笔者尚不能对具体纠纷的处理作具体的研究,仅从总体上对几类涉自贸试验区纠纷的处理导向作初略思考:其一,对于司法实务中多发、已发类型且不涉及自贸试验区开放改革的案件,如买卖、货代、运输、仓储、借款等纠纷,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将商法思维与商事裁判理念充分融入审判中。其二,对于司法实务中已发类型,但涉及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6大领域、法律法规调整实施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案件,必须注意自贸试验区法律法规的特殊性,以正确确定行为效力、合同效力,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其三,对于因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如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电子商务等,须充分注意新型业态的行业惯例和自治性规范,形成合理的审判规则以引导市场秩序的建立。

遵循商法思维与商事裁判理念,从司法角度,商法思维当成为商事裁判的重要指引。商法思维在追求安全、效率的价值理念上决定了其与民法思维的差异。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司法“大民事”概念使得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常常贯以同一裁判理念,以传统民事审判理念处理商事纠纷,导致一些商事案件的处理不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事规则。民事审判在价值追求上侧重于以人为本,体现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特殊保护;商事审判则侧重于鼓励交易,增进财富,系以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为目的。促进自贸试验区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的率先建立,应当是涉自贸试验区商事审判的立足点。所以,在涉自贸试验区商事案件裁判理念、规则、方法上必须遵循商法思维,具体包括:尊重意思自治与公权适当介入;尊重商事营利性和商人职业特点;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促进交易效益与保障交易安全。当“制度创新”带来的纠纷在商法缺乏明文规定时,应该回归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理。

另外,自贸试验区的“国际水准”给法律适用带来复杂化,同样值得我们思考。要建成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贸试验区,资本“引进来”、“走出去”,业务“跨境”、“离岸”可谓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头戏”。随着开放措施的落地推进,外资必将更多进入。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跨境收付融资、国际商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维修、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建立金融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等创新措施,无一不体现着自贸试验区“国际化”这一关键词。“涉外”特征的凸显,“国际水准”的建设目标,使得适用于处理涉自贸试验区纠纷的“法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我国现行法律、冲突规范、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通行规则、一般商事规则以及外国法等不同层面的“法源”应如何适用,之间存在冲突时如何协调,强行法与国际通行规则冲突时是否需做软化处理等等。尤其在“国际化”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涉自贸试验区涉外纠纷适用外国法的态度理当较现在更为开放,然而外国法如何查明并准确适用,体现司法的“国际水准”则是对法院、法官法律适用能力的大考验。

三、自贸试验区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建立商事仲裁委员会,能为辽宁自贸试验区做的仲裁服务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适应涉及自贸试验区纠纷所具有的专业性、国际性特点,可制定《辽宁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并在4个方面实现创新,具体体现在仲裁规则适用和准据适用灵活、仲裁员选定范围较大、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多样,以及设置了仲裁第三人、专家辅助人、专家认定、友好仲裁、邀请仲裁制度。二是为方便当事人就近立案、就近开庭.在自贸易试验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自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此仲裁中心可为派出机构.主要为涉及自贸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仲裁法律服务及自贸试验区的经济纠纷案件。三是可与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等自贸区的仲裁机构共同商议建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旨在形成中国自贸区仲裁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集聚中国各自贸区优质仲裁资源.共同提升中国自贸区仲裁专业化和国际化服务水平.实现仲裁员间的互相推荐.联合举办中国自贸区仲裁论坛、仲裁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共同提升中国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开设“自贸区司法服务专窗”,以“立足自贸试验区,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在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设立集调解、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综合服务窗口,给企业、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法律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自贸试验区和谐发展。

(二)设立国际商事仲裁院。笔者认为辽宁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其他试点的成功经验,借鉴并完善符合自己解决商事纠纷的服务平台。设立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仲裁院,为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仲裁服务保障。一是打造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创新自贸试验区商事仲裁机制,探索“互联网”纠纷解决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在线仲裁”服务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提供零距离的仲裁咨询、立案、开庭、调解等一体化、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二是打造市场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传,使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了解仲裁、认知仲裁、走进仲裁。三是打造国际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借鉴国际经验,探索仲裁员名册的开放化、国际化,不断完善涉外仲裁的现代化规则,加强与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

(三)成立自贸试验区法庭。有学者认为,在自贸区试验期间,设立自贸区法庭是有可行性的,建议“在自贸区内设立商事派出法庭处理认缴资本制下的公司法律纠纷及相关法律争议”。自贸区的改革首先是法律规则的改革,而目前高级别国家试验区与低级别派出法庭的科层机构体系之间确实不相匹配。因为自贸区管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所以设立与之相对应的专属法院甚至高级别缺乏法理依据,但自贸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自此言之,似乎在原有高级法院而不是基层法院中设置自贸区派出机构才是合理的。然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只有基层法院才可以设立派出法庭。从当下看,“自贸区人民法院机构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创新思路、探索司法改革具体措施,以及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和调查研究上,不应放在增加机构人员和提高级别上。”且行且探索且研究,这也符合自贸区作为“试验田”的特征。自贸试验区法庭将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为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的完善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法制保障不可或缺。法制保障,立法先行。在国家立法保障的指引下,地方立法保障需及时跟进。同时法治创新是建设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前提和基础,自贸区法律适用问题会面临一系列挑战,需加强研究。

深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工作.不断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保障经验。在自贸区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积极推行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以司法改革促公平正义。针对涉自贸区案件专业性、涉外性强的特点,拓宽专家参与审判的渠道。加强自贸区审判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司法能力,采取内部遴选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从法院系统并面向社会选拔并培育一批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熟悉金融、财会、航运、保险等相关领域知识的法官及专家学者。

依法保障和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依法审理好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险、票据、期货、信托、证券等纠纷,规范金融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着眼于促进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公正审理涉及离岸金融、商业保理、金融创新品种等新类型纠纷,遵循金融交易习惯和业惯例,平等保护金融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金融的服务保障。

依法保障和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依法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筹,审慎审理涉及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结算等纠纷案件,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外贸竞争新优势形成。加强对离岸贸易、平行进口等贸易新型业态的司法保护,推进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的加快提升,推动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新体制。 

依法保障和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准确把握因自贸试验区建立而调整投资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时调整投资行为的效力认定等有关裁判尺度,促进投资领域的扩大开放、新型业态和比较优势行业的发展。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依法审理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与企业、公司有关的纠纷,妥善审理好自贸试验区内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案件,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市场环境。

司法保障是法制保障的最后环节,如何完善自贸区的司法保障是关系自贸区法制环境是否规范的重要问题。深刻认识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与自贸区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努力为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宋琦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