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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充分考虑老百姓的生活哲学
发布时间:2016-12-02 00:00:00 浏览次数:次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者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立法者在掌握扎实的法律功底的同时,还应深谙老百姓的生活哲学。在中国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立法者起着引领作用,比如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突出民事权利主体平等保护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然而如何融入百姓生活,平衡民族性和时代性,值得深思。
良好的法律是善治之前提,能够体现出其调整当今社会关系的时代性。而老百姓的生活哲学既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又沉淀于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与行为方式上。区别于西方“权利本位”的民法思想,我国的法治文化传统却主张“忠、孝、义”,讲究“家风”,将“邻里和睦”等和为贵的思想,“权利本位”固然在司法领域没有错,但也要考虑到对于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思想的吸纳,让“权利本位”同道德亲情的伦理关系相融合,是值得思考的一件事情。
在实践方面,值得借鉴的是我国古代的立法,例如在民事习惯方面,中国古代法律在“田宅私有权”归属与财产流转等问题上,并不完全由成文法律规定,宋以后的田宅私契,不仅承担了现代民法中的物权功能,也发挥着债权功能,同时在审判中发挥着“证言示义”的证据功能,诸如此类的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值得立法者借鉴。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治社会进程的深入推进,老百姓的生活规律和逻辑哲学自然是立法者不应忽视的,立法者应知晓,在立法中,应该在把握住时代变化的大格局的同时,清楚地认识到不变的中华文化底蕴,充分将“仁孝观念”、“和合原则”与现代社会“私权利保护”相互结合,使立法充分反映出老百姓的心理结构和价值观念。
吸纳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应用于立法领域与文明法治社会构建并不是矛盾的,在立法中展示中华法系的影响力,展现法律文化“软实力”,做到立法者充分考虑中国人“过日子”的逻辑,贯彻好这一点,正是法律谚语中强调“良法之治”的应有之意。
(大洼法院 李文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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