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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应正确适用“误载不害真意”规则

发布时间:2016-08-15 00:00:00 浏览次数:

  

  误载不害真意(Falsa DemonstrationonNocet),学界称即便表意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若受领人认识到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则因真意一致而被排除在意思表示瑕疵领域之外。也就是说,若经由解释,可以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是写错了、说错了,则不属于重大误解,应当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在四川省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体现着这一规则的适用,20151013日,曾某驾驶摩托车将行人谢某撞伤,双方之间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曾某赔偿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4670元,但未及时履行。后谢某发现,因疏忽大意,双方计算汇总金额时出现错误,经重新核对,各分项之和应为35670元。在以何种数额进行赔偿问题上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曾经在学术界上,存在着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按照重大误解来处理,但更多的人认为这完全符合“误载不害真意”规则,经过解释,双方应该按照35670元这一标准来处理赔偿事宜。

       除此之外,较为典型的“误载不害真意”规则还体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有A车和B车,A车市场价10万,B车市场价50万,甲乙之间达成买卖合同,约定将A车出售于乙,甲提出为了慎重起见,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甲称等自己草拟好合同快递给乙。后乙收到甲的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将A车写成B车,乙知道甲的本意是出售A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字,将其中一份寄回甲处。根据“误载不害真意”,甲乙之间已经就买卖A车(10万)达成协议,仅仅在合同书上错写成B车,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乙之间所签订的买卖A车的买卖合同有效。

 

 

 

                         

 

 

         (大洼法院  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