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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社会发展中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互联网+经济社会发展中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夏立宏 尹本峰

内容提要:网络信息成为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极大的促进了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网络信息在整合经济资源、形成新经济增长点,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推动经济转型的同时,也引发了不法人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经济犯罪的问题。网络经济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极大的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网络经济犯罪与网络的发展相生相伴,处于不断更新变化之中,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从网络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出发,从实证的角度研究网络经济犯罪的特征、成因,就治理网络经济犯罪及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审查进行考察,以期从刑法完善及证据审查等方面有效规制网络经济犯罪的再发生、再恶化、再蔓延。 

关键词:网络经济     经济犯罪      预防与规制   电子证据

网络信息催生了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增速增长、人们消费理念的更新、商业运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网络经济与刑事违法相结合的网络经济犯罪亦应运而生。网络信息全球化衍生的网络经济是网络信息延伸的结果,而网络经济的一体化促成了网络犯罪在经济领域产生。

一、从案例寻找网络经济犯罪的特征

案例一:非法集资案

2015年11月,广东公安厅组织深圳、肇庆等地警方破获虚拟“爱币”、“K币”系列网络虚拟货币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0亿多元,受害者分布28个省多达5000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98名。

案例二:网络电信诈骗案

2016年4月中旬,重庆涪陵警方接到受害人报案称,其在开网店过程中,被嫌疑人以提升网店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由诈骗了8000余元。警方经侦查发现对方系规模化的团伙作案,受害人涉及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超千万元。后警方在山东潍坊将王某为首的电信诈骗集团28抓获,该犯罪团伙成员上百人,在全国各地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案例三:网络传销案

2016年5月16日,河北衡水警方破获“中国为民教育网”特大网络传销案。该网站借网上教育之名,鼓吹其经营模式能够让参与者暴富,设立奖项、碰撞江等奖金模式,让会员发展下线进行拉人头,以获取高额返利。该案涉案金额2亿元,涉及20多个省份注册的18万多人。警方冻结非法获利2600余万元。

上述3个案例都是涉众性网络经济犯罪,无论是犯罪行为人还是被害人都是人数众多、涉案范围广,被害人遍布十几个省多达几十万人,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网络信息的虚拟性、无界性决定了网络经济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1.网络经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网络信息发展速度新月异,内容含量琳琅满目为网络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高技术的作案手段,除了较常见的通过入侵互联网系统获取信息实施诈骗外,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利用网络实施盗窃、非法集资、组织传销、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通过违法犯罪手段牟取经济利益。互联网支付交易借助电子平台是无形的,交易主体注册的网民身份和真实身份往往不一致,利用网络实施经济犯罪的主体就难以确定。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网络信息技术的虚拟性为犯罪分子采取隐蔽的方式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获得非法利益后会及时隐匿、毁灭犯罪痕迹,利用网络技术将真实的地址隐藏起来,受害者难以察觉。网络经济犯罪不同于传统经济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有着直接或间接地某种社会联系,侦查机关搜集网络经济犯罪行为作用的被害人或证人的陈述及其困难,更不用说实实在在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即使经过慎密侦查发现的往往是行为人作案后在互联网介质上留下的电子证据。网络经济犯罪主体的虚假性、被害人主体的不确定性造成此类案件的发案率仅为10%左右。

2. 网络经济犯罪向传统财产犯罪延伸。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易变和复杂实施诸如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传统的诈骗类型。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法分子还利用互联网操作便捷、传播迅速、涉及范围广的特点,打着互联网金融、投资中介、股权投资、境外上市等旗号大量发展人员加入,导致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组织传销活动、伪造货币、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网络经济案件的发生。网络经济犯罪除不能满足诸如抢劫等暴力性经济犯罪的客观要件外,基本上涵盖了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章规定的大部分犯罪罪名,这些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和手段牟利性的经济犯罪圈不断向各种传统的经济犯罪延伸。

3.网络经济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经济犯罪的人,通常具有娴熟的计算机技能和较高水平的网络知识。现阶段网络经济犯罪的主体一般是刚刚走出大学校门对物质有着强烈追求欲且怀有高超计算机水平的大学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5.91亿网民中,20-29岁的人群比例为29.5%,达到1.74亿,统计的数据不言而喻的凸显了实施网络经济犯罪主体的年龄一般不高。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成因分析

1.牟利性犯罪目的的驱动。信息网络已经成为重要的商业平台,网上交易、网上银行、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常规的商业模式,网络的便利性也衍生网络犯罪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牟利型的经济犯罪。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种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方面新旧领域风险叠加,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高危领域,打着互联网金融、投资中介、股权投资、境外上市等旗号的新型案件增多,如行为人利用木马软件窃取被害人银行卡用户名和密码,进行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钱款;通过电信自拍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欠款转入他人账号,还有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司和网络推手,为非法谋取巨额的经济利益,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提供有偿服务。

2.智能化犯罪渗入网络。网络经济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大多犯罪分子拥有高超的网络操作能力和扎实的互联网专业功底,具有较高智力水平的计算机技术人员,他们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了解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能够借助自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侵犯网络信息,并达到牟取经济利益的预期目的。由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性日益变得严密和专业,所以凡能够借助网络信息平台牟取经济利益的人表现出了高专业性和智能性,且有一部分的网络经济罪犯进行过高校计算机方面的专业或非专业的学习。网络经济犯罪主体具备的高学历、高智商客观上契合了网络经济犯罪技术性的需要。

3.惩治网络经济犯罪的法律不完善。我国关于网络经济犯罪的实体法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与该条相关的网络诈骗、盗窃、贪污及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犯罪的司法解释并未跟进,“依照有关规定”就成了悬而无用的利剑,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罚功能。对网络经济犯罪的虚拟财产能否等同于传统财产犯罪中的财产,网络诈骗是执行传统诈骗单纯数额标准,还是考虑数额加情节的入罪标准,诸如涉案人数、地域、次数、手段、后果等是作为入罪的要件还是量刑的因素均无规定,如果作为定罪因素,什么样的条件够罪,若作为量刑因素,多大程度的影响量刑,至少应该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视频资料、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这解决了网络经济犯罪中搜集的大量电子证据的法定化问题,能有效解决网络经济犯罪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但遗憾的是,诉讼法未就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及办理该类案件的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这就不利于司法实践中适用统一的标准考察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刑事实体法律的不健全与网络经济犯罪翻新多样无法协调,程序法方面对网络经济犯罪办理程序、证据规格、采信规则原则规定不利于对网络经济犯罪的打击不利。

三、发挥刑法规制网络经济犯罪的几点思考

1. 发挥刑罚的教育引导功能,推动网络信息的综合治理。刑罚因其制裁的严厉性,被视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治理网络经济犯罪需要刑罚的威慑,但也不能单纯的依靠刑罚,还要注重刑罚的预防、规范、教育、引导作用,发挥刑罚的教育引导功能。既让刑罚震慑铤而走险实施网络经济犯罪,也要利用刑罚的预防功能让潜在的违法者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此外,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参与的互联网经济风险监控、预警、防范、发布工作机制。公安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互联网经济发展态势,对可能引发的互联网经济犯罪及可能的受害群体发布正面信息积极引导,避免事后的刑罚惩罚,减少引发经济风险和造成现实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网络职能部门加强网民发布经济相关信息的搜集、研判、过滤,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法经济信息在网上发布,最大限度的的保障网民接触到正面网络经济信息。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醒公众理性投资,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2.出台惩治网络经济犯罪的具体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网络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不同的诸多特点,我国刑法除涉及计算机犯罪的几个条文外,其余均是针对传统犯罪做出的规定,对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的经济犯罪缺乏具体的规定,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会产生法律依据不足和适用法律的不统一。而美国针对网络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如《反电子盗窃法》、《伪装侵入与计算机诈骗及滥用法》等,针对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诈骗等犯罪进行了法律规制。

面对不断上升的利用网络实施的电信诈骗、传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在具体的入罪标准是仅仅的考虑数额,亦或采取数额加情节。为了明确具体个罪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定性准确,量刑均衡,有必要出台专门规定网络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网络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办理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惩治网络经济犯罪的法律基础。

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惩治网络经济犯罪的同时亦保障人权。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要坚持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宽严相济,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网络经济犯罪,要重点打击以此为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无论从刑罚的主刑还是附加刑上都要体现严字当头,充分发挥罚金、没收财产的功能,通过较长时间的自由刑和较多的财产性震慑其利用业务技能实施的网络贪利性犯罪,从而达到使其不愿、不敢、不能再犯罪的效果。再如对于网络盗窃、诈骗、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共同犯罪中,要根据犯罪组织的具体行为、所处地位和层级、赃款分配情况等,确定共犯的具体作用,对确属被胁迫、教唆参与网上犯罪或者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要做到予以宽大处理,即便对网络经济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严惩亦要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4.提升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能力。网络经济犯罪往往要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电子证据具有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在司法领域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从可采性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考察判断。客观真实性是电子证据具有可采性的前提,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很强的可变性,要着重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是否遭到了增加和删减,一般从电子数据的生成、储存、传送、收集等环节审查判断。如果是复制件或者影印件还要查清原件的来源以考察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完整性的特征,对复制件的提取、复制过程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可以通过控辩双方的自认、庭审播放、鉴定及专家论证等方式,在电子数据能够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时也可采用推定的方式。判断电子证据完整真实性的基础上,要判断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质关联性和证明价值,被采纳的电子证据在逻辑上只有与待证事实具有逻辑上的证明关系时才能被采信。

四、结束语

有效治理网络经济犯罪是网络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面对我国互联网经济犯罪多发且危害严重的局面,我们有必要更加重视对网络经济犯罪的研究,并呼吁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网络经济犯罪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网络经济犯罪的刑法规制,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引导惩罚教育功能,还网络经济一片碧水蓝天,让网络经济在法制轨道良性运行。

 

 

(夏立宏 尹本峰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