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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改背景下如何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在司改背景下如何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由法官受害事件后网络舆论导向而引发的思考

 

余晓婷

 

摘要:近年来,由于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导致全国各地频发法院和法官受污蔑和伤害事件,而且,更不可思议的是,在价值判断上,网络舆论中有一部分并不谴责违法犯罪行为,而是抱有幸灾乐祸的态度,将矛头直指法院,直指司法,现如今,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国如火如荼地稳步推进,如何在司改背景下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笔者在痛定思痛后的思考,在本文中,笔者仅以法院作为研究对象,试着分析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方面来分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改革  提高  司法公信力 

 

2015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名法官在办公室被案件当事人胡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成重伤,而在案件发生后,网络舆论划分为两大阵营,一部分是对受伤害法官的同情与对害人者的谴责,另一部分则是猜疑与幸灾乐祸。这样的恶性事件还未从人们的脑海中淡忘,2016年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2月26日21时30分,北京昌平区法院马彩云法官被两名歹徒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一名男子是其承办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这一恶性案件发生后,法律界人士无不沉浸在沉痛悼念马彩云法官和强烈谴责杀人凶手中,然而,又是那么一部分人,毫无底线地对犯罪行为称赞叫好,并对受害法官甚至整个法官群体进行了毫无依据的猜疑、侮辱和谩骂,笔者的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也曾收到过认识或不认识的人类似的留言,笔者看到那样的话语,真的是觉得很委屈、很受伤,因为,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的法官,和全国的法官一样,每天劳心劳力劳神,最后,却落得一个“该杀”的境地,我们的司法环境是如此的不堪!痛定思痛后,笔者一直在思索一个问题,即为何法院和法官辛勤的工作却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可?“司法为民”这么多年,为何我国的司法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渐行渐远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公信力不高所导致的。那么,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呢?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是人类在政治社会中用以平息纠纷、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它是指通过中立、独立的公共权力机构,依据相应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对两造的争讼进行吸收、处理与化解的一种机制与过程。[1]而公信力(Credibility),顾名思义,是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力。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则是指,法官在通过长期的司法活动,向当事人提供公平、正义、权威的司法服务,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信任力和影响力。而且,这样一种信任力和影响力是通过法官个人行为折射出来,通过长期的司法活动日积月累形成的。它是一种司法外在魅力的体现,而法官的活动是这种魅力表达的载体。

从宏观上确定衡量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标准,具体有如下几点:

一是司法的权威性。这一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作出的具有既定力和强制性的裁判文书,公众自觉自愿地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稳定性,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下,不轻易提起再审,也不轻易改判。同时,司法的权威性必然体现在公众对于司法行为的认可,即公众自愿选择司法作为最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而不是在选择司法途径后继续寻找新的解决方式。当前,涉诉信访问题突出,既是司法公信不足的明显体现,同时对司法公信建设造成非常巨大的损害。

二是司法的社会认同感。法院的司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其作出的裁判文书对其双方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应当绝对服从,如有违反将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但是,对于公众而言,司法公信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认同,即是指公众自愿认可、赞同司法行为。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并不在于解决诉讼纠纷,其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对于社会公众的教育和指引作用,如果法院作出的司法行为得不到公众的认同,即使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也不可能得到非常好的履行。因此,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三是裁判得到尊重和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判文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法律权威的提升,直接体现司法公信的高低。裁判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裁判能否很好地得到尊重和执行,不仅仅在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在于执行义务人的配合。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裁判执行效率就高。从另一个方面讲,司法裁判的执行越好,越能反映人们对司法的高信任度。如果生效裁判不能得到及时执行,不仅仅严重危及司法公信力,同时代表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二、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表现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近年来,围绕这一主线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活动,但无论是从法官受害事件,还是法官辞职潮等等来看,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以及缺失是不容回避的问题。现阶段,由于媒体的披露、网络的传播等,一些冤案、错案暴露在全社会面前,导致有些群众不禁产生“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怎么啦?”的疑问。我国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裁判文书得不到尊重和执行。“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一大难题。尽管这些年,在执行方面,人民法院出台了许多举措严惩“老赖”,却收效甚微。曾看到关于原告方在胜诉后低价出卖判决书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报道,让人觉得很心酸。我国法院裁判文书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不能完整实现其权利,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确是不争的事实。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最重要的目的是想通过诉讼途径合理合法的救济自己的权利,但低下的执行兑现率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总是有当事人戏称“虽赢了官司,却要不回来钱”。

2、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束缚,公众信奉权力和不信任法律。在出现纠纷后,不管自己是否有道理,直接托关系找院领导或者找上级法院,再不就直接不停地向信访部门上访,由此来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压力,或者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旦对法院的裁判不服,便直接放弃其他一些权利,想方设法通过上访来达到其合法或不合法的目的。公众撇开正常渠道来解决本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信访”不“信法”愈演愈烈,这种不信任法院,随意、无序的上访,本身就是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冲击。

3、伤害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官遭威胁伤害的事件,而这些遭受伤害的法官则是司法公信缺失的受害者。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导致了当事人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就会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和法官的操守产生怀疑,对法官产生怨愤,个别当事人则作出过激行为,对法官实行打击报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损害的不仅仅是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广大的社会群众的利益,最直接的受害者则是法官自己,人民法官在工作中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职业尊重,甚至遭受人身攻击和伤害,成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牺牲者”。

三、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公众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无论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一)法院自身原因

1、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多年来,案多人少一直困扰着基层法院,据统计,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官的人数增长了近5倍,而案件数量则增长了近20倍。特别是当下,法院的受理方式由过去的审核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笔者所在法院一年受理案件数量3000件左右,办案法官25人,平均每人每年办理案件120件左右,除了双休日和节假日,平均每人1.5天就得审结1件案件,这期间还得包括送达、开庭、撰写裁判文书、宣判等一切诉讼行为。笔者所在的法院规模不算大,受理的案件量相比其他基层法院而言也不算多,即使是这样,每个办案法官所承受的办案压力也是可想而知的。如此强大的办案压力下,要想把每个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面面俱到,简直是天方夜谭。而且,法官并非异类,也是社会中普普通通的一员,有自己的家庭和生活,长期的办案压力积累,再加上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很有可能会有情绪在个别案件中爆发,然而受众的不理解,就会引发司法与民众之间的冲突。

2、法院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现如今,法官的选拔已经越来越正规,想考取一名法官,本科毕业证、司法资格考试合格证和2年的工作经验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一名法官的法律素养绝对是顶尖的。但,这么多年来,法院从来都不是一片净土,不时会报出某法院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个别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违法违纪的行为,拉低了整个社会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信任感,从而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3、法官职业保障难以实现。近几年来,除了被报道的相关法官受害事件,我们奋战在一线的法官受到的威胁、恐吓、诬陷已是常态,同仁总戏称自己是“司法民工”,那么,谁又来保障法官的尊严。这些年,由于各类事件层出不穷,法院的安保措施已经越来越严格,几近火车站、机场安检,但仍旧挡不住法官受伤害事件的发生,法官这一职业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无法获得全社会的尊重,司法公信力也将不可能得到实质的提高。

4、司法公开程度有待加强。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所看到的是勤勉、尽责、履职的法官群体,他们披星戴月的加班、抛家舍业的工作,可是社会的认同感却很低,我们自己也满腹委屈而得不到理解。其实,究其原因在于司法公开程度不够高,如果将我们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晒一晒”,让当事人感同身受,得到的结果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如今,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相应的司法公开,已经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但关于法官工作细节方面的公开,还是少之又少,先前开展过“法院开放日”活动,以此种形式让公众了解法院和法官的工作和生活,仍是杯水车薪,而且,这么多年,作为一个独特的职业,法院和法官除了被媒体曝光外,大多很少自我宣传和报道,这些年关于宣传法官的影视作品也是少之又少。

(二)社会外部环境

1、司法独立有待加强。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具有行政化和地方化两大弊端,尤其是在法院人、财、物依附于地方财政时,“司法独立性”就是一句空谈,由此,在特殊情况下,我国法院和法官无法为自己的案件做主,而司法的正义性要求“法官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在这种司法权严重行政化、地方化的行政体制下,必然使得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2、舆论的误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法律的正常运行,要依靠整个社会的支持。由于科技的发展,网络的逐渐兴起,各种案件通过网络平台进入人们的视野,甚至有一些典型的案件经过舆论炒作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就形成了最广泛和具影响力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对司法的进行监督,有着对民众进行普法以及推进民主的功能和价值,但另一方面,如果被别有用心的利用,将可能产生了错误的导向,则会给正常的司法审判带来障碍,影响司法公正。例如,前一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宋城集团舞台剧举报污蔑浙江高院院长事件”、“律师裤子被撕事件”,哪一次不是把法院、法官推到了风口浪尖,舆论一边倒的攻击法院和法官。法律往往维护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官对案件的审判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如今利用网络传播力的优势,网民们时常用舆论绑架法律,用舆论干涉司法,尤其是当今的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的主流阵地,个别不良新闻人为了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用题目和内容吸引公众的眼球,过多甚至夸张的报道一些社会负面内容,使受众产生司法机关腐败和黑暗的心理,使受众对司法不信任的情绪在网络上宣泄、传播,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3、社会病态心理的蔓延。马彩云法官被杀后,令我震惊的是,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对死者漠视、侮辱、甚至是谩骂的词汇,以及对死者“幸灾乐祸”的心态。人们对于生命的漠视,让笔者感到震惊之余,更多的是痛心疾首,其实,透过这一事件,网名更多宣泄的是对社会的不满,但这种不满的背后却隐藏了一种病态的心理。在和平时期,生命对于一个人而言,是最为宝贵的,应当得到任何人的尊重和保护,这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必须要坚守的道德底线。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有什么样的初衷,都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都是赤裸裸的犯罪行为,然而,那些网络的暴民喊着“该杀该死”的口号时,他们不是不知这样一个道理,只不过他们的心理由于生活所迫或者其他原因,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心理出现了病态,而且这样的心理病是通过媒体、网络传染的,它很容易引起相同经历的人的共鸣,导致对司法的对抗。

四、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基于对上述原因的分析和解读,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对于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笔者想从体制内和体制外两方面逐一提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一)体制内的革新

1、逐步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第一,坚持“繁简分流”,推行简案快审、疑案精审。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权力赋予审判员,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情况下,审判环节可以简化掉那些不必要的例行程序,或者通过庭前调解结案,既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案件效率,又可以使法官将更多的精力化解疑难案件。第二,顺应分类管理改革,重新调整审判组织架构。按照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将分成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司法权力运行模式由“粗放型”变为“集约型”,这样,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等相互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减轻主审法官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压力。第三,破除“行政化”藩篱,确保法官员额实至名归。在有限的法官员额比例下,必须注重内部挖潜,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职务职级待遇等方面全面“去行政化”,特别是要弱化院长、庭长对法官的行政管理职权,强化进入员额的法官的司法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员额法官的审判业务经验优势,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2、优化法院队伍建设。法行为的行使主体是法官,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印象以及评价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的缩影,因此要树立和提升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一,优化法官结构,走法官精英化之路。其实,这也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良策之一。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务必秉持选贤任能、优胜劣汰,在突出个体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的同时,还要重视把握进入员额的法官结构——以年富力强的中青年法官为主力,留住一批德才兼备的资深法官,吸纳起用一批对司法审判事业矢志不渝的后起之秀,从而实现法官队伍结构优化、后继有人。第二,加强法官的思想道德水平建设。总是有媒体报道法官“辞职潮”,但笔者认为,“大浪淘沙”后,仍坚守于法官队伍中的才是真正的勇者,当前,法院队伍中永远缺乏的不是高学历、高资历的人才,而是需要一些不为名利所动,不畏艰难险阻,敢于匡扶正义的高职业道德水准的有良知的法官。只有有良知的法官,才能端的正、站的直,才能确保每个纠纷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理有据的裁判,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让每一个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这样法官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第三,加强法官全方位能力的提升。作为一名法官,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远远是不够的,案件背后所隐藏的社会复杂关系,以及法官的特殊社会使命,再加上法官还要处理生活、家庭、工作中各种关系,笔者认为,其在具备高智商的同时,还应当有高情商,正如邹碧华法官所说:法官处理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二是在从事法官的过程中,慢慢培养成的一种法律以外的职业素养。因此,作为一名好的法官,单靠扎实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加强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方面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自身的人文素养,形成广阔的视野和独特的眼光,在化解纠纷的同时,用自身的正能量感染身边的人。

3、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第一,重树司法权威。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说,现代司法的核心就是营造司法权威,取得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因此,重树司法的权威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建立法官履职保护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都会遭受到恐吓和谩骂,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法官的生命安全,远远是个空白。通过法官受害事件来看,位于矛盾风口浪尖的法官确有可能遭受到不理智当事人的打击报复,希望从此事件中得到警醒,能够建立法官履职保护机制,可以设定更多的预警和提前干预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4、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公开除了可以监督法官的工作,还有对外宣传的作用,因此,司法的公开透明,才能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一,着力打造“六公开”平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只有做到完全的公开透明,让司法权运行在阳光下,才能打消公众对于司法领域中不公平、不平等的判断,提升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念。第二,加强司法宣传。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尽管这些年与报社等单位有着密切的合作,也有为人民群众进行沟通和交流,但是,考虑到法院本职工作,所以,采取的宣传力度往往是不够的,因此,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尤其是针对司法改革方面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对司法改革认识,让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工作尽可能多了解一些,从而取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以此赢得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赖。

(二)体制外的引导

1、加强司法独立性。司法独立包含有两方面内容:第一,是组织上的独立,即法院整体的独立,如前所述,法院的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的牵制,要想使得法院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必须使人、财、物等方面完全独立出来,对此,国家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各省市正在逐步将法院财政和人事任免独立出来,归到省法院统一管理;第二,是裁判的独立,即法官个人的独立,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会经过庭长、主管院长等人的签发,往往存在“审理者不裁判”的现象,在司法改革后,赋予法官独立的权力,法官可以对自己作出的裁判文书签发,同时,法官对其签署的文书有终身负责制,真正做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的独立,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加强正面引导。不得不提到,在法官受伤害事件后,官媒的反应速度要比网名的速度慢了半拍,而这慢半拍的速度,让更多的网名有了“遐想”和无端猜测的时间,使得法院的宣传工作很是被动。所以,当事件发生时,根据网络舆情更新快,范围广的特点,在对网络舆情认真研判、准确了解的基础上,坚持不泄露审判秘密、不激化现有矛盾的原则,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第一时间回应网络舆论。通过回应,加强对司法裁判的说理,对于网络舆论中正确的、积极的观点,在回应的过程中予以肯定和采纳,并阐明理由;对于错误的、非理性的观点,在回应的过程中进行解释和引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掌握舆论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对于确实是法院工作存在的错误,态度诚恳的道歉并提出解决方法,同时,及时对事件跟踪报道。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使那些无中生有制造事端之徒无机可乘,从而赢得公众的支持与信任。

 

 

【注释&参考文献】

[1]谭世贵:《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4页。

 

 

 

(余晓婷   辽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