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法学网”官方网站

今天:

当前位置:首页 > 优秀论文

互联网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与治理

发布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互联网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与治理

路径研究

——以网络证券融资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

 

谷嘉诚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票据融资在融资渠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其中,网络证券融资逐渐成为各国证券融资的新型方式。这在给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却也导致投资者的证券安全面临着网络犯罪等行为的威胁。网络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严重危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金融秩序,应对其加强规制。我国的网络证券犯罪规制体系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漏洞和空白,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逐步完善网络证券犯罪的规制体系,并为我国互联网票据融资的风险防范提供有益探索。

关键词:网络金融犯罪   法律规制   投资者权益保护“四阶层说”

 

目前,作为新型融资方式之一,证券融资在融资过程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证券融资过程中,超过90%的证券交易通过金融机构、交易所、经纪行的网络系统达成,而实物交割的情形非常之少。 证券市场已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证券交易以其简便高效快捷的优势,成为各国证券市场融资交易的主要方式。网络证券交易在给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投资者的证券安全面临着网络犯罪等的威胁。网络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强,手段繁多,侦查取证难度大,严重危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金融秩序,是当今证券市场发展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国现有的证券立法和监管较为滞后,且存在漏洞和空白,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网络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问题:网络证券犯罪的新挑战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兴起并迅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金融市场的各个领域,是未来金融领域的发展方向和研究热点,尤其体现在新兴的证券市场。网络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面临着网络证券犯罪等的威胁。网络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强,手段繁多,侦查取证难度大,严重危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金融秩序,是当今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网络证券犯罪的现状与中外比较。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我国的网络证券市场蓬勃发展,为证券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网络证券犯罪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涉案金额普遍较大,给网络金融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亟需寻求防治之策。在国外,网络证券犯罪也曾经是一个令他们深感苦恼的难题,他们虽然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但在研究和治理网络证券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些有效经验可为我们提供借鉴。

1.我国网络证券犯罪的现状。我国网络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前景良好,是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截至到2015年初,获得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共有35家,网络证券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但是,在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同时,网络证券犯罪也层出不穷,交易系统频遭黑客入侵,严重危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金融秩序,对现有的证券法律规制提出了严峻挑战,是证券市场改革必须重视和解决的一个难题。总体来说,我国网络证券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涉案金额普遍较大,是威胁网络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2.国外网络证券犯罪的现状。在国外,互联网金融几乎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且发展时间较长,可供我国研究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的网络化程度较高,网络证券犯罪也曾经是一个令他们深感苦恼的难题。现在他们虽然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但在研究和治理网络证券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些经验可为我们提供参考。

首先,从网络证券犯罪趋势来看,国外的网络证券犯罪大多是黑客攻击网站系统盗取用户证券等,利用虚假信息或内幕信息通过网络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况较少。 现在绝大多数的证券交易都在网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而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往往存在漏洞,很难完全抵御黑客攻击。而证券交易系统一旦被攻击失守,客户信息就会被窃取,造成投资者的巨额经济损失。甚至投资者的网络证券账户信息被黑客掌握并监视都难以被证券交易网站系统发现,网络证券安全面临着黑客攻击的巨大挑战。黑客的攻击也是国外打击网络证券犯罪的最大难题。

此外,欧洲碳排放指标危机可为网络证券的所有权界定问题提供借鉴。不久前发生的欧洲碳排放指标危机事件可以让我们更透彻了解网络证券犯罪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了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主要的能源公司和污染企业需要向他国购买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黑客攻击了欧洲的碳排放指标的网络市场,造成了欧洲碳排放指标市场的一场危机。这次危机开始于罗马尼亚、澳大利亚和捷克,之后很快席卷整个欧洲。因为欧盟政府无法知道这种犯罪是如何进行的,现在正在交易的证券中哪些是黑客窃取的,又不能停止所有证券交易,所以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来调控,这与规制网络证券犯罪的困境极为相似。

当黑客窃取了投资者的网上证券时并转手进行交易时,他所面对的不特定多数人无法判断其手中证券是否为合法取得,几经转手之后,其犯罪行为更是很难追查。所以规制网络证券犯罪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证券所有权的界定问题。

(二)网络证券犯罪的特征。网络证券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网络犯罪,由于缺乏有效规制,给投资者的证券安全和社会的金融秩序造成了较大危害。与传统的犯罪相比,它的犯罪主体涵盖了各种年龄、身份、职业,且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 其犯罪方式也相当隐蔽,给侦查和举证造成了很大困难;其犯罪手段复杂多变,科技含量较高,令人防不胜防。

第一,犯罪主体多元。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的普及,网络技术不再只是高科技人才的专利,各种年龄、身份、职业的人都有可能掌握网络黑客技术,实施网络证券犯罪。并且网络证券犯罪的主体有年轻化的趋势,因为年轻人的好奇心和叛逆心较重,容易为追求刺激与成就感而误入歧途,实施网络证券犯罪。

第二,犯罪方式隐蔽。因为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犯罪者通过攻击网站系统,实施证券犯罪的痕迹和证据很难被发现并保存,给法律规制网络证券犯罪带来了较大困难。 而且互联网上的信息量非常之大,要在巨量的网上证券交易信息中甄别出犯罪记录信息,是不太可能的。

第三,犯罪手段多样。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实践中不断出现新型的网络证券犯罪行为。在利用黑客技术盗取用户账户密码信息的犯罪手段出现之后,又出现了钓鱼网站、信息欺诈等网络证券犯罪的手段,令人防不胜防。

(三)网络证券犯罪高发的原因。在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同时,网络证券犯罪也层出不穷,对现有的证券法律规制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网络证券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涉案金额普遍较大,是威胁网络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下面对网络证券犯罪高发的原因加以分析。

第一,黑客技术被用于网络证券犯罪活动。网络证券业务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但由于网络系统很难做到完全防护,总会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犯罪分子针对网络的弱点而实施网络证券犯罪,事后又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清理痕迹消灭证据,严重威胁了网络安全。而一旦发生,就会给投资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的黑客技术不断更新,黑客软件也不断出现,网络证券交易系统面临这些新的黑客技术和软件往往缺乏应对,难以抵御攻击而出现信息被盗、网站瘫痪等情况。

第二,立法上现存法律存在漏洞和空白。网络证券市场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前进,所以目前在立法上对于网络证券市场的规制存在漏洞和空白,不能实现对其的有效规制。我国刑法、证券法、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及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犯罪作出了一些规制,但都存在较为模糊、针对性不足的缺点,是难以有效遏制网络证券犯罪的原因之一。

第三,司法中认定和惩处标准模糊。网络证券市场在我国是一个新兴领域,网络证券犯罪也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型网络犯罪类型。 立法上对于网络证券犯罪的惩治规定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无法可依、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证券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标准模糊,也是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难以有效遏制网络证券犯罪的原因之一。

第四,执法中侦查和取证存在困难。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不法者实施网络证券犯罪时并不会以身犯险,而是通过电脑远程操作,以技术手段隐藏身份和位置信息,并处理掉自己的犯罪痕迹和有效证据,造成在执法过程中对网络证券犯罪的侦察和取证存在很大困难,这就导致了网络证券犯罪破案率低,打击不力的后果。

二、理论: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保护的“四阶层说”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仍处于改革和创新的过程中,网络证券市场也只处于探索前进阶段。而美国和欧盟的证券市场较为成熟,网络证券业务也有了较长时期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它们规制网络证券犯罪的相关制度,为我国打击网络证券犯罪、保护投资者权益、健全网络证券市场制度提供参考。

(一)间接持有体制下网络证券的持有和交易。间接持有体制是美国和欧盟普遍采用的网络证券持有和交易机制,在实际运行中起到了不错的防范风险和促进交易的功能。了解间接持有体制的具体内容,将其结合我国国情予以吸收借鉴,可以为我国打击网络证券犯罪和发展网络证券市场提供有益借鉴,有利于网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经济转型与创新。

纸质证券是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传统方式,随着网络证券市场的发展普及,投资者已经不再直接持有纸质证券,而是以电子证券的方式间接持有,由中央存管处进行证券集中保管与结算。简单地说,这就是网络证券时代的间接持有体制。

网络证券市场的间接持有体制无疑给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不仅大大提高了证券交易的效率,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减少了纸质证券损毁灭失等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的风险。这一证券持有方式被投资者广泛接受并使用。

但是,这种间接持有体制也给投资者的证券安全带来了额外风险。一旦电子证券被盗取或欺诈,往往很快就被转手交易,难以追回,投资者的损失难以得到救济。在间接持有体制下,网络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以其网络账户中的电子证券来体现,由国家的证券集中保管与结算机构对投资者的证券进行持有与结算交割。这使得通过网络进行的证券交易极为方便快捷,但也给交易过程带来了较大风险。

在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中,因为交易量十分庞大,不可能核对每一笔交易的双方是否在进行合法交易,证券是否是窃取或诈骗他人而来,几经转手之后,更是永远无迹可寻。所以,打击网络证券犯罪,维护交易安全是网络证券市场亟需解决的安全隐患。

(二)“四阶层说”的具体内涵解读。“四阶层说”是欧美等国家在规制网络证券犯罪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重要理论,对于我国规制网络证券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提供有益借鉴。以下对这一理论进行介绍。

第一层保护:举证责任。为了在大量的网络证券交易中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给与了证券购买者比普通法上的善意购买者更多的保护。 对于来自之前证券所有者的“不良索赔”,法律假定现在的证券购买者是善意的和不知情的,将证明网络证券犯罪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良索赔”的提出者。这相当于给与了证券购买者一项辩护理由,以维护其现实的所有权,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层保护:诚信要求。法律在给与证券购买者举证责任方面的保护时,也附带了诚实守信的前提和要求。 也就是说,之前证券所有者的“不良索赔”的举证责任存在的基础是证券购买者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没有诱骗欺诈等犯罪意图。如果之前证券所有者可以有证据证明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窃取等犯罪行为或意图,举证责任便会发生转移。

第三层保护:适当注意。立法者反对关于注意的“无尽开放概念”,而是将证券购买者的注意义务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强调适当注意,以维护证券购买者基于合理信赖而进行的证券交易。 因为在一定的时空限制和“信息之幕”下,每个人所能掌握的信息和具有的理性是有限的,只要证券购买者在社会一般理性的程度上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就应当认为他尽到了自己在交易中的责任,对该证券交易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尽管与他进行交易的另一方的证券不是合法得到,也不能因此而否认本次交易的有效性。

第四层保护:特殊情形。当出现对特定“不良索赔”的主张时,法律对于证券购买者的保护会出现例外,即此时的特定情形足以使法官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放弃一般做法,对证券原来的所有权人予以保护。 这也是法律灵活性的一种体现。

对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这四个方面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这一理论发展成熟则是通过法院后来的许多判例。在面对涉及网络证券犯罪的许多复杂案件时,法官以丰富的经验在实践中对法律规定加以解释,丰富了关于网络证券犯罪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对于网络证券犯罪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在司法惩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往往面临着难以有效规制网络证券犯罪的困境。国外的网络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长,法律规制的理论也相对成熟完善,可以为我们将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四阶层说”是国外对于网络证券犯罪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相对完善的一种学说,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适用效果,可供我国借鉴。

应完善涉及网络证券犯罪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对于网络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有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才能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四阶层说”,打击和规制不断出现的新型网络证券犯罪,完善我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发展和不断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以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规制: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保护的内容

对于网络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惩处犯罪者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通过法律规制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惩治网络证券犯罪的目的所在。这部分主要在借鉴国外对于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对于网络证券犯罪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具体论述。

(一)主张债权:“不良索赔”与举证责任。因为网络信息的匿名性和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犯罪者通过网络实施证券犯罪的证据往往会很难获取,所以投资者主张索赔和追回损失的希望较小。为了维护这些网络证券犯罪受害者们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他们主张债权的一系列保护机制,让他们的财产权得到有效救济,同时又要防止不良索赔者的诬告和滥诉,维护司法公正和经济秩序。

首先,“不良索赔”的证明是指,当网络证券犯罪使得证券的原所有者失去自己拥有的证券时,他若是想要通过法院来主张对于犯罪者的债权,就要承担“不良索赔”的举证责任。因为法律推定证券的现在所有人即后续购买者是没有过错的。那么原来的证券所有者就需要提供相应的网络证券犯罪的证据,在证据的要求上应当以合理怀疑为标准,不应对损失者施加过多负担。

其次,主张债权的举证责任是指,为了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后续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网络证券犯罪的举证责任不需要由证券的购买者来承担,而是分配给主张债权者,即证券的曾经所有人。 因为在网络证券犯罪人难以追究的情形下,后续的购买者基于合理信赖而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无疑是应当被保护的,而若是之前的所有人能够证明购买者是明知或应知证券来源非法却进行交易,购买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注意义务:诚实信用与适当注意。在网络证券交易中,出于保证市场交易效率的考虑,监管者很难对每笔证券交易的动机、合法性等加以筛查,所以将防范网络证券犯罪的任务完全交给立法者和监管者是不现实的。在现实的网络证券市场中,对于每一笔交易,交易双方都负有诚实信用的注意义务,当出现足够的证据证明证券购买者明知所购买的证券是黑客窃取转卖的时,即认定购买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要求证券购买者负担适当注意的义务,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

首先,诚实信用的注意义务是指,在网络证券交易中,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很难对每笔交易的动机、合法性等加以筛查,所以对于网络证券市场的每一笔交易,立法者首先假设交易双方都是诚实信用的。 只有出现足够的证据证明证券购买者明知所购买的证券是黑客窃取转卖的时,才认定购买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其他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认定后续的购买者是诚实信用和善意购买的。

其次,适当注意的义务是指尽管法律保护证券购买者的合理信赖,但这也有一个前提,就是证券购买者尽到了适当注意的义务。法律原则上对证券购买者的所有权加以保护,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但基于平等保护的原则,也应当对无缘由地因黑客攻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原所有人一定救济途径。其主要途径之一就是给后续的证券所有者施加适当注意义务,以阻止黑客的转卖证券渠道,打击网络证券犯罪行为。

(三)例外情形:“不良索赔”的特别证明。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证券犯罪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千差万别,在针对具体案件时,有必要根据具体案情对于特别的“不良索赔”予以特别的衡量标准。为了在具体案件中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在具体裁量中并不会机械适用法律,而是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对于损失进行合理分配。

在大规模的黑客入侵证券交易系统导致大量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时,法官会根据案件调查情况适用特别的证明程序,以维护证券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随着网络证券交易的不断发展,网络证券犯罪还会出现新的情形,有必要预留特别证明方式以使法律包容网络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

(四)兼顾效率:防止证券交易的低效与停滞。网络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黑客攻击等侵害时给予救济。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在实现公平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在给予网络证券投资者法律救济的同时,也要肯定市场交易的行为效果,维护网络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防止证券交易的低效与停滞。并且司法过程不宜持续过长时间,以减少司法成本,较快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证券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完善:我国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规制进路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证券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对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却存在着相对不足和滞后的状况,不能有效地防范网络证券犯罪的潜在风险。我国网络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虽然目前还没有因网络证券犯罪而造成大量经济纠纷,但确实有必要未雨绸缪,就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权益保护进行预先规制设计,以降低网络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促进网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一)法律规制:我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我国对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还相对粗疏,不成体系,零散分布在刑法、民法、证券法等法律之中,不能为规制网络证券犯罪提供有效支持。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刑法方面,主要是通过对具体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来打击网络证券犯罪,但并没有对网络证券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而是将其归类到传统的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中,通过处于刑罚来抑制网络证券犯罪行为。 所以,将来对于网络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方面,可以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等将对网络证券犯罪的规制加以具体化,以更有效地打击网络证券犯罪行为。

第二,在民法方面,网络证券犯罪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民法寻求救济,获得相应赔偿。 我国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模糊,主要是参照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在将来立法中规定涉及网络证券犯罪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第三,在证券法方面,网络证券犯罪的内容在证券法中有一些涉及,但不是很多。证券法更多的是关于商事和监管方面,涉及网络证券犯罪的内容不是证券法的规制重点。我认为应当通过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来打击网络证券犯罪,通过民法的规定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足之处:较为粗疏和滞后,存在漏洞和空白。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对网络证券犯罪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进行了一些规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将来立法和监管方面的改进。总体来说,我国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制较为粗疏和滞后,存在漏洞和空白。以下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法律规制粗疏,缺乏针对性的规定。 因为网络证券犯罪是近些年来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且方式隐蔽,手段多样,传统的法律没有考虑到网络证券犯罪的可能情况,也就无法针对此类犯罪作出规制,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网络证券犯罪。

第二,法律规制不足,存在漏洞和空白。网络证券犯罪具有高科技、智能化等特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根本想不到之后会出现这种新型犯罪,所以面对这种犯罪,法律在规制时存在漏洞和空白,难以有效规制。犯罪者往往都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往往会消除掉自己犯罪的痕迹和证据,使得法律难以对其进行规制。

第三,法律规制滞后,难以应对现实发展。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型的网络证券犯罪不断出现,试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逃避法律制裁。而法律又不可能预先做好规制,面面俱到。所以相对于新型的网络证券犯罪,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应对网络证券市场的现实发展。

(三)完善建议: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针对我国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不足,我们应当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完善涉及网络证券犯罪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促进网络证券市场的健康和长远发展。我国需要针对目前法律规制的相关不足,在借鉴国外四阶层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完善法律规制体系,打击网络证券犯罪。通过对刑法、证券法等的解释、修改等方式对网络证券犯罪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制,使得对于具体的网络证券犯罪行为能够实现有法可依。 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预防规制体系,打击网络证券犯罪,以维护网络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净化网络证券交易环境。

第二,完善涉及网络证券犯罪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对于网络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有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才能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四阶层说”,完善我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第三,法律规制应与时俱进,应对网络证券市场的新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的网络证券市场也在不断实现技术创新和体制改革。 面对网络证券市场的这些新的发展情况,我们的法律规制应当与时俱进,主动关注并应对网络证券犯罪的新情况,并对其作出有效的应对和规制,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制度完善。

 

结论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金融市场的各个领域,是未来金融领域的发展方向和研究热点,尤其体现在新兴的证券市场。网络证券融资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面临着网络证券犯罪等的威胁。网络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强,手段繁多,侦查取证难度大,严重危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金融秩序,是当今互联网票据融资市场发展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国的网络证券市场仍处于探索前进的阶段,而美国和欧盟的证券市场较为成熟,网络证券业务也有了较长时期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它们规制网络证券犯罪的相关制度,为我国打击网络证券犯罪、保护投资者权益、健全网络证券市场制度提供参考。本文详细论述了国外间接持有体制下网络证券的持有和交易、对于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保护的“四阶层说”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对于网络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惩处犯罪者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通过法律规制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惩治网络证券犯罪的目的所在。文中在借鉴国外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对于网络证券犯罪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具体论述,包括主张债权、注意义务、例外情形和兼顾效率四个方面。

我国网络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虽然目前还没有因网络证券犯罪而造成大量经济纠纷,但确实有必要未雨绸缪,就网络证券犯罪投资者权益保护进行预先规制设计。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相对粗疏和滞后,且存在漏洞和空白,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网络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制体系,以降低网络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促进网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一、   中文参考文献

1.  黄进、李东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载《证券法苑》2014

年第1期。

2.  李响玲:《试论电子化交易环境下的证券市场监管——以证券交易所市场监

察为视角》,载《证券法苑》2013年第1期。

3.  刘宪权:《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载《法学》2015年第6期。

4.  巫文勇:《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载《河北法学》2004年

第9期。

5.  顾肖荣、陈玲:《惩治证券犯罪效果的反思与优化》,载《法学》2012年第10期。

6.  徐亮:《网上证券交易:挑战、法律困境及出路》,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

2期。

7.  殷宪龙:《我国网络金融犯罪司法认定研究》,《法学杂志》2014年第2

期。

8.  张守涛、刘德利:《论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之重构》,《证券法苑》2012年

第1期。

9.  张小宁:《“规制缓和”与自治型金融刑法的构建》,《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10. 张志超、袁朝:《我国证券犯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载《法治论坛》2011

年第3期。

 

二、   英文参考文献

1.  Christina Parajon Skinner. Cybercrime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Is U.C.C. Article

8 Prepared.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Addendum.Vol. 90 N.C. L. Rev. Addendum 132 (2012).

2.  H Chitimira. Regulation of Market Manipulation inAustralia: A Historical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otchefstroom Electronic Law Journal.Vol. 18.Issue 2 (2015).

3.  John D Esterhay. Apples andOranges: Securities Market Losses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 for Major White-Collar Criminal Sentencing under the Federal Guidelines.MissouriLaw Review.Vol. 76.Issue 4 (Fall 2011)..

4.  Michael D Wheatley. Apologia for the Second Circuit's Opinion in SEC

v.Dorozhko.Journal of Law.Economics & Policy.Vol. 7. Issue 1 (Fall 2010).

5.  Paul Constable. Ferocious Beast or Toothless Tiger - The Regulation of Stock

Market Manipulation in Australia.Macquari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Vol. 8(2011).

6.  Rosa M.Abrantes-Metz, Gabriel Rauterberg, Andrew Verstein. Revolution in Manipulation Law: The New CFTC Rules and the Urgent Need for Economic and Empirical Analyses.UniversityofPennsylvaniaJournal of Business Law, Vol. 15.Issue 2 (Winter 2013).

7.  Sharon E Foster. LIBOR Manipulation and Antitrust Allegations.DePaul Business & Commercial Law Journal.Vol.11.Issue 3 (Spring 2013).

 

 

(谷嘉诚   辽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