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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浅析《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

 

郭晓颖

 

内容摘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本文从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出现原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为对象;从中国现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有效实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固有观念、全球问题、宣讲民事与刑事的衔接、法律宣讲、意识改变

在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女主角梅湘南遭受丈夫暴打时无助而慌乱的眼神,曾深深刺痛每一位观众的心,更引发全社会对家暴的关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一、当前国内外家庭暴力的现状

前不久,联合国妇女署亲善大使艾玛·沃森等女星,以广告的形式助力反家暴,她们美丽面孔上的伤痕令人触目惊醒。项目发起人称,家暴就像是社会癌症,它不分疆域不分人群,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不管你是普通人还是明星。世界卫生组织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的一项跨国调查显示: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妇女遭受同居男友或配偶的暴力行为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最大程度上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地覆盖受保护人群,有必要突破血缘、婚姻、收养关系,将恋爱男女、离婚配偶等同居关系,甚至是那些不住在一起的分手恋人、离婚伴侣纳入保护视野。这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86年制定了《家庭暴力条例》,并在2010年改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保障范围。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由家暴导致重伤、死亡,甚至长期遭受家暴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在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为被家暴者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可可循之路。

二、立法前我国家庭暴力日益严重的原因

第一、“婚外同居”以及离婚不离家现象的增多。“婚外同居”虽不那么上得了台面,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有数据显示,我国的婚前同居数量在17年间翻了30倍,80后更是有高达6成的人在婚前同居。出于居住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为数不少的夫妻离婚不离家;伴随着观念的开放,未婚同居的“试婚”男女逐渐增加等,这几类人关起门来过日子,从形式到实质都是一种准家庭关系。这种非亲属关系间的暴力,因共同生活而与家庭暴力显现共同特性,都发生在同一个屋檐下,隐蔽且私密,难为外人所知;当事双方存在或曾经存在情感上的相互依恋和依赖;施暴者都试图在情感上、经济上控制对方;都具有周期性、持续性和不断循环的表征。“苦于‘没有名分’,当事人要维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害方要保护自己‘无法可依’,很尴尬。”

第二、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无正规庇护场所。当家庭成员之间或者恋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却不知应如何合法维权。情节较轻的,一般被公安机关、街道当做家庭矛盾简单化处理;情节严重的,则面对着夫妻、父子、恋人之间诉诸法庭,对簿公堂,举证的证据标准难以一致界定等诸多困扰。在被家暴者决心离家之后,他们又将去向何处,也成为一个难题。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证据标准的模糊、人情与法理的较量,情感是非的处断,无家可归的内心恐惧,都成为家暴问题一直隐忍不发、得不到处理、侵害逐步增加的原因。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诸多实践中的难题,例如,将同居关系、精神虐待等纳入《家暴法》适用范围,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监护人撤销、更换制度。但我们仍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规定不够详尽,导致实践中仍存在民事与刑事衔接、公权力介入方式等细则规定缺失的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进步,也体现了中国现有国情一个清晰的认识。但法律从出台到适用、从适用到普及,仍旧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家暴案件中,农村妇女、儿童、老人在家暴比例中占比很大,而他们往往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文化知识水平有限、思维观念固化无法维权,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仍任重道远。

第二、从根本上改变有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观念意识。在70后的成长中,思维往往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家和万事兴””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固化,因此,在处理家暴等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往往是劝和不劝分,劝忍不劝离的观念。而事实上,这种隐忍根本不能换来所谓的家庭和谐,只能换来施暴者愈演愈烈的侵害,被家暴者持续不断的痛苦。

第三、反家庭暴力法强调了家暴的后果,但在家暴的成因和责任划分上如何界定、如何保证拥有充分的执法力量等问题上,仍需要我们还要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执法领域多做探索。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上,探寻合理的界限,公权力介入的时机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四、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令人欣慰的,立法的构架已经形成,但对于法律的适用、普及、细化仍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善《家暴法》的法律的适用、普及、细化,使得《家暴法》能够真正发挥其效用,从而保护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建立和谐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环境。

第一、让宣讲进入基层。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多种普法宣传形式,既要让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成本有深刻认识,也要让依法维权的具体渠道和方法深入人心,真正做到让深受家暴困扰的弱势群体敢于维权、懂得维权。再结合身边的真实案例,详细讲解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对家庭中固有的陈旧观念“忍一时风平浪静”、“家丑不可外扬”、“不打不成才”等处理家庭纠纷方式进行了利弊分析,让参加宣讲活动的妇女、儿童认识到在家暴中沉默忍让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树立家庭新风。同时,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更新社交平台普法内容、法制进校园等方式,进行普法宣教。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执法探索,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反家庭暴力法》的推出虽然解决了反家暴的立法问题,但却给执法部门提出了新课题。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难于取证,部门执法部门还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守旧思想。26岁的董珊珊婚后十个月被家暴致死,而终审判决仅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我们在探讨如何构建、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平等、有序、和谐关系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法律的缺失地带。法律的缺失,就是对违法者的放纵,这,也是对法律本身的伤害。因此,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民事与刑事、行政衔接工作,笔者有如下建议。第一,对于发现家暴而不像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医院、社区等工作人员,被家暴者如出现轻伤二级以上的严重后果,有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相关人员提起行政诉讼;第二,人民法院应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动通信制度,对于由被家暴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罪名的案件,由检察机关介入,取证查办,提起公益公诉,不再单纯的以虐待这一罪名规制家暴行为,合理界定单纯的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婚姻更不是社会暗角。对于万千家庭乃至整个社会而言,《反家暴法》是一个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面对家庭之殇这个全球性难题,我国立法机关在酝酿出台国家层面反家暴法的过程中,不断征求各方意见,尊重社会现实,真诚打捞民意,显示出了深切的人性关怀。一直以来,我国从地方的立法实践与探索,到如今全国性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实施,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更加敏感,更多的人坚定了对法律的信心,敢于站出来对家暴大声说“不”,反家暴法终将成为家庭暴力的“终结者”,成为受害者的“保护伞”。

           

 

 

 

 

(郭晓颖   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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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韶华:《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和防范》,2013.5.14。

(李志鹏  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