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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浅析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的路径选择

 

张笑忱

 

内容摘要:理念具有统摄作用,在理论、纲领、规划中居于灵魂地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被置于首位,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如何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理解并运用好“创新发展”,促进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本文从“创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意义入手,阐述了“创新发展”的精神实质,进而结合检察改革和法律监督职责,从三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创新发展”进行探讨。

关键词:“创新发展”理念  检察改革  服务大局

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发展理念是否正确,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的成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这是党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好“创新发展”,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进而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是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一、深刻认识“创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意义

“五大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党治国理政谋求发展的新理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深刻总结,是党认识把握发展规律的再深化和新飞跃,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

(一)“创新发展”理念是关于发展理论的最新成果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从历史来看,党历来高度重视理论指导和理论创新,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根据发展形势的变化,适时提出相应的发展理念,引领和指导特定时期的发展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果。从发展才是硬道理到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从科学发展观到十八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每一次发展理念的创新和完善,都推动经济社会实现了发展的新跨越。“创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便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的发展阶段基本特征的深刻洞悉,书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新篇章,标志着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二)“创新发展”理念是顺应时代要求的战略抉择“天下大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只有把握住时代的脉搏,紧跟时代的节奏,才能顺势发展有所作为。当今世界,尽管政治、军事、宗教等不稳定因素增多,但抓住机遇加快自身发展、提高综合实力依然是各国的共同追求。特别是围绕克服经济下行压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许多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发展模式,创新发展理念,希冀以新的模式、新的理念赢得发展主动。“创新发展”理念的提出,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贯彻好“创新发展”理念,就能使我国发展占据时代制高点,维护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更大的发展优势。

(三) “创新发展”理念是未来发展思路的重要指引。理念犹如旗帜,昭示着方向。科学理念是科学理论的凝练和升华,不因一时一事的变化而改变,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代表着世界发展趋势和科学发展方向,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发展方向的科学揭示、发展道路的开拓创新。“创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是经过科学判断走向趋向、深入研究思考得到的,揭示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特点新规律,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引,具有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效能。

二、准确把握“创新发展”的精神实质

创新,是指人类为了发展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和条件,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有价值的新事物、新思想的活动。创新发展,是推动民族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实践证明,创新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决定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面貌。在“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被置于首位,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蔚然成风,对创新的空前重视,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现实针对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等重大论断,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创新的理论的最新成果,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重要思想的创造性发展,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宝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很大进步,但创新能力、自主技术和知名品牌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进步贡献率与发达国家仍有不小差距,很多的核心技术仍然受制于人。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当下,急需一次思想和模式的深刻变革。因此,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重中之重,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再工业化”等领域创新成为发展的主旋律,为我们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难得的重大机遇。“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只有紧紧依靠创新驱动,从旧的发展方式到新的发展路径,才能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

三、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的路径选择

创新为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推进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检察机关应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围绕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将检察体制改革引向深入。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指引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既遵循司法规律,又确保方向正确;二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正面引导和沟通协调,使全体检察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意义、目的和内容,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三是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关系,作为辽宁省检察改革的试点地区,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重点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等重大改革,在法治框架内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探索机制创新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来谋划机制创新,拓展监督领域,创新工作机制。一是重点抓好深化检务公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派驻检察室等制度的完善,理顺工作机制,以自身改革的新成效推动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进展;二是通过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开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司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三是继续多措并举规范司法行为,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司法能,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实施电子检务信息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和深度应用已成为时代潮流,检察机关要顺应信息化发展潮流,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履职能力。一是下大力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加快推进以电于检务工程建设为“龙头”的科技强检工作,搭建以统一应用系统为核心,建设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六大平台;二是积极适应“互联网+”战略部署,探索完善“互联网+检务”工作模式,奖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司法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支撑;三是加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运行,推动检察业务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四)深化各项检务公开检务公开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和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不断提高检察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一是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不断拓宽公开范围或者内容,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办案流程、法律决定,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拉近检民距离,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特征,完善互联网门户网站,科学设置检务公开专栏和网上举报、网上联络、网上咨询、网上接访等互动栏目,积极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优势,及时向社会各界传递“阳光检察”正能量;三是善于在群众“围观”下、媒体镜头下、律师参与下依法办案,设置公开听证程序,对拟作不捕、不诉、撤案、不立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和处理控告、申诉等事务,检察机关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当事人、办案机关、人民监督员和社会人士的意见,接受监督和评价。

(五)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改革结合本地实际,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在依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纠正未果的情况下,稳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增强检察机关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服务环境建设的职能作用。一是重点加强对涉及水、矿产、滩涂、湿地等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履职或起诉,支持相关当事人起诉,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二是对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防止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不作为、乱作为;三是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深化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推动形成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检察司法体系。

 

 

 

 

 

(张笑忱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